婚姻案件的管辖
诉讼离婚越来越多,相应的离婚案件管辖也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。
一、 两个人都居住在户籍地
这种情况最简单,一般情况下,女方户口迁过来,和男方户籍在一起,也居住在一起,这种情况,户籍地人民法院当然有权管辖。
二、 一方在外有经常居住地
司法解释规定,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三、 夫妻双方离开户籍,在外都有经常居住地
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;没有经常居住地的,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一般要提供居住信息,无法提供的,法院一般不认可,而且是提供双方居住信息。
四、 一方服刑的
具体分为谁起诉离婚,服刑方起诉离婚的,归配偶所在地法院管辖,服刑方配偶提起诉讼的,由原告方住所地法院管辖。
五、 军队人员离婚案件
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由军事法院管辖;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,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,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。
六、 特殊类型的离婚案件管辖
比如华侨、出国人员、双方服刑的,这种情况比较少见,只有个案分析。